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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发放的午餐津贴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批复

〔89〕国税所字第093号
1989-06-28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发放的午餐津贴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批复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 [89]国税所字第09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9-06-28【实施日期】 1989-06-28
【法律话题】 税务 ; 劳动就业 ; 外资【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发放的午餐津贴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批复

(1989年6月28日 (89)国税所字第093号)

江苏省税务局:
你局苏税二(88)020号《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发放的午餐津贴是否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中外合资企业发放的午餐津贴,并入月综合收入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目前各地津贴、补贴的项目繁多,标准也不统一。因此,在征税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九条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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